2)第238章 覆巢岂有完卵存(六)_宣和轶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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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是临时性的审理组织,通常被称作“制勘院”,有案件时方才设立,案件终结时便自动撤销。这一点与普通案件的审理机构完全不同。置勘院属于诏狱,诏狱的设置大都是用来审理与朝廷利益相关的重大案件,这点倒是符合本案。

  而且设置置勘院还有一个好处,就是选用官吏可以灵活一些。

  由于诏狱案件事关重大,法官的选任多由皇帝临时选派。这种方式选派的审理官员并不一定都是专职司法官员,为了牢牢掌控最高司法权,皇帝甚至故意选派与司法机构不相关的其他官员来主审诏狱案件。最为常见的是,如果皇帝认为某一个机构的官员无法单独处理案件,就会指派多个不同机构的官员联合起来进行审讯。此种方式被称为“杂治”。

  赵佶可以选任比较听自己话的官吏,可以尽可能的把握案件的走向。奉诏处理诏狱的官员被称作“制使”,制使的选任并无限制。这点对于赵佶来说还是很有利了。

  但是置勘院到底是文官们做主,不是皇城司,置勘院审断案件,也是有一定规则的。也就是制勘条例,审断案件必须依照该条例进行。

  置勘院的三大规则就是,第一,审判独立;第二,“大案”杂治;第三,差官录问。

  诏狱的审判必须独立进行,无皇帝指示其他官员不得介入。而且为了防止审理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刑讯逼供,屈打成招,法律规定:“应降宣敕推勘公事,并须据实勘鞫,不得抑勒。”至规定审理人员在审讯时期内不得回家,亦不可会见无关人员。

  杂治就是意指多个不同机构的官员联合起来进行审讯。按大宋规定,天下疑狱,谳有不能决,则下两制与大臣若台谏杂议,视其事之大小,无常法。一般来说,即命御史中丞、刑部侍郎、大理寺卿鞫之,谓之大三使司;又以刑部员外郎、御史、大理寺官为之,以决疑狱,谓之三司使。

  还有就是差官录问,指的是由一名未参加庭审、无须回避的司法官员对案件进行核查,再次审问被告,与其核对供词,“令实则书实,虚则陈冤”。说白了就是为了防止审理人员徇私舞弊、奸臣胡作非为,刑讯逼供,屈打成招。最为普遍的做法是审讯人不可作为录问人,审讯机构不可作为录问机构。如御史台审理的案子,则由非御史台的官员录问。

  赵佶也想过,这等大案,是没办法秘密进行了,只有将其公开,令百官群臣,天下读书人看看,才能消除疑虑。否则他们会认为这是赵佶炮制的什么冤狱。

  赵佶说道:“如此就依宰臣的,设置勘院,召两制以上大臣推举公正明法官吏,共治此案!”

  宰臣们赶紧去办,赵佶也在垂拱殿内等候大臣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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